用地批准相关法律
《土地管理法》第57条规定: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部门审批,这里所指不包括区国土分局。临时用地的申请需提交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包括:立项文件、可研批复、初设批复等。
但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1.《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扩展资料: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施工、堆料、运输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以及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需要搭建临时建筑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二公顷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二公顷以上,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临时使用土地五公顷以上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规定须事先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部门同意。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土地使用者应当退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
《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临时用地申请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向拟申请用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和临时用地申请书。
(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或者探矿权许可证。
(四)临时使用农用地的,提交临时用地复垦协议和土地复垦方案。
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时用地审批办事指南
浙江政务服务网-临时用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