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三性质证

法律分析:“三性质证”模式的特点在于将同一个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作为一个整体单元来展开调查,这使得我国刑事庭审的证据调查模式在某些方面颇具特色,我国刑事司法实务中,在法庭调查环节,为人耳熟能详的法庭用语之一就是“下面请辩护人(公诉人)对证据的三性发表意见”。所谓“证据的三性”,即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九条 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