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烟台条约条款的详细罗列
条约简介:
英法等国在打开中国沿海门户及长江后,又想打开内陆的“后门”,从19世纪60年代起,不断探测从缅甸、越南进入云南的通路。1874年,英国再次派出以柏郎上校为首的探路队,在近二百人的武装士兵护送下,探查缅滇陆路交通。英国驻华公使派出翻译马嘉理南下迎接。1875年1月,马嘉理到缅甸八莫与柏郎会合后,向云南边境进发。2月21日,在云南腾越地区的蛮允附近与当地的少数民族发生冲突,马嘉理与数名随行人员被打死。这即是“马嘉理事件”,或称“滇案”。
英国立即抓住这一事件来扩大它对中国的侵略。1875年3月,英国公使威妥玛正式向清政府提出六条要求:1.英国官员参与调查马嘉理案;2.英属印度政府认为必要时可再派探测队前往云南;3.赔款15万两;4.立即商定办法,以实现中英天津条约所规定的对外国公使的优待;5.商定办法,照约免除英商正税及半税以外的各种负担;6.解决各地历年来的未结案件。从这时起,他断断续续同清政府进行了一年半的交涉,不断以撤使、断交及武力相威胁,多方面讹诈,以求实现这些广泛的侵略要求,并将各项要求扩大和具体化。1876年(光绪二年)8月21日,李鸿章与威妥玛在烟台正式开始谈判,9月13日签订《中英烟台条约》。
《中英烟台条约》亦称《滇案条约》,***分三大部分16款,并附有“另议专条”。第一部分主要内容为:中国向英国偿款银20万两;中国派出使大臣带国书前往英国,对滇案表示“惋惜”;云南当局应与英国所派官员商订滇缅来往通商章程;自1877年起,以五年为限,英国派官员驻云南大理或其他相宜地方,察看通商情形;英国仍保留由印度派员赴云南之权。第二部分实际上涉及中外司法案件的处理及官方交往两方面,主要内容为:总理衙门应“照会各国驻京大臣”,请其会同该衙门就通商口岸的中外会审案件议定划一章程;“凡遇内地各省地方或通商口岸”有涉及英人生命财产的案件,英使可派员前往“观审”,“倘观审之员以为办理未妥,可以逐细辩论”;中外交涉案件,被告为何国人,即向何国官员控告,由被告所属国官员依本国法律审判。这些规定扩大了英国在华治外法权。第三部分为“通商事务”,主要内容为:增开宜昌、芜湖、温州、北海四处为通商口岸;准许英商船在沿江的大通、安庆、湖口、沙市等处停泊起卸货物;各口租界免收洋货厘金;新旧通商口岸尚未划定租界者都要“划定界址”。此外,《另议专条》中规定英国可派探路队由北京经甘肃、青海或四川等地进入西藏,或由印度来藏。
《中英烟台条约》不仅按英国政府的意图结束了滇案,而且英国由此实现了它十余年来企图在华扩大通商特权的愿望,得到了入侵我国西南边境(西藏和云南)的所谓“条约权利”。英国从《中英烟台条约》中夺得的各项在华权益,很快就被其他列强“一体均沾”。
条约原文:
一八七六年九月十三日,光绪二年七月二十六日,烟台。
大清钦差便宜行事大臣文华殿大学士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李;大英钦差驻华便宜行事大臣勋赐二等宝星威;
为会议条款事,现在本大臣等会商一切,因本年春间,威大臣接准总理各国事务丞相伯爵德上年十二月初五日来咨,嘱将各节若何办理,***有三端:一则以滇案妥为昭雪;二则上年所定中外大臣往来相待一节妥为办理,以昭信守;三则上年八月议定整顿通商事务,一律照办各等因。现威大臣会同商办,总以力守此件咨文为主,所有以上三节,威大臣前与总理衙门往返商议各件,无须赘述。今与李大臣议定办法,分条开列于后:
第一端 昭雪滇案
一、威大臣另有拟作为滇案奏稿大概底本,先与李大臣商定,或由总理衙门或由李大臣具奏均可。惟于出奏之前,须将折稿交威大臣阅看,会商妥当。
二、奏明奉旨发抄后,由总理衙门将折稿、谕旨恭录知照,并由总理衙门通行各省,将此次折件、谕旨详细列入告示,一并照会威大臣查照。威大臣即照覆声明,限两年为期,由英国驻京大臣随时派员分往各省,查看张贴告示情形。将来或由英国驻京大臣行文,或扎行各口领事官转为照会,即由地方大吏派委妥员,会同前往各处查看。
三、所有滇省边界与缅甸地方来往通商一节,应如何明定章程,于滇案议结折内,一并请旨饬下云南督、抚,候英国所派官员赴滇后,即选派妥干大员,会同妥为商订。
四、自英历来年正月初一日,即光绪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定以五年为限,由英国选派官员在于滇省大理府或他处相宜地方一区驻寓,察看通商情形,俾商定章程得有把握;并于关系英国官民一切事宜,由此项官员与该省官员随时商办。或五年之内或俟期满之时,由英国斟酌订期,开办通商。至去年所议由印度派员赴滇,曾经发给护照,应仍由印度节度大臣随时定夺,派员妥办。
五、所有在滇被害人员家属,应给恤款,以及缘滇案用过经费,并因各处官员于光绪二年以前办理未协有应偿还英商之款,威大臣现定为担代,***关平银贰拾万两,由威大臣随时兑取。
六、俟此案结时,奉有中国朝廷惋惜滇案玺书,应即由钦派出使大臣克期起程,前往英国。所有钦派大臣衔名及随带人员,均应先行知照威大臣,以便咨报本国。其所赍国书底稿,亦应由总理衙门先送威大臣阅看。
第二端 优待往来各节此端即指驻京大臣等及各口领事官等与中国官员彼此往来之礼以及两国审办案件各官交涉事宜
一、案查光绪元年九月十一日总理衙门奏折有云,预储熟悉洋务人才,原不仅为办理中外交涉事务起见,而出使往来各节均寓其中等因。现因两国官员往来会晤以及文移往返一切事例,京外尚有未协之处,自宜明定章程,免启争论,兹议应由总理衙门照会各国驻京大臣,请其会同商订礼节条款,总期中国官员看待驻居中国各口等处外国官员之意与泰西各与国交际情形无异,且与各国看待在外之中国官员相同。缘中国现有派员出使之举,此项章程亟应定明,方昭妥协。
二、威丰八年所定英国条约第十六款所载:“英国民人有犯事者,皆由英国惩办。中国人欺凌扰害英民,皆由中国地方官自行惩办。两国交涉事件彼此均须会同公平审断,以昭充当”等语。查原约内英文所载系“英国民人有犯事者,由英国领事官或他项奉派干员惩办”等字样,汉文以英国两字包括。前经英国议有详细章程,并添派按察司等员在上海设立承审公堂,以便遵照和约条款办理;目下英国适将前定章程酌量修正,以归尽善。中国亦在上海设有会审衙门,办理中外交涉案件,惟所派委员审断案件,或因事权不一,或因怕招嫌怨,往往未能认真审追。兹议由总理衙门照会各国驻京大臣,应将通商口岸应如何会同总署议定承审章程妥为商办,以昭公允。
三、凡遇内地各省地方或通商口岸有关系英人命盗案件,议由英国大臣派员前往该处观审。此事应先声叙明白,庶免日后彼此另有异辞,威大臣即将前情备文照会,请由总理衙门照覆,以将来照办缘由声明备案。至中国各口审断交涉案件,两国法律既有不同,只能视被告者为何国之人,即赴何国官员处控告;原告为何国之人,其本国官员只可赴承审官员处观审。倘观审之员以为办理未妥,可以逐细辩论,庶保各无向隅,各按本国法律审断。此即条约第十六款所载会同两字本意,以上各情两国官员均当遵守。
第三端 通商事务
一、所有现在通商各口岸,按前定各条约,有不应抽收洋货厘金之界,兹由威大臣议请本国,准以各口租界作为免收洋货厘金之处,俾免漫无限制;随由中国议准在于潮北宜昌、安徽芜湖、浙江温州、广东北海四处添开通商口岸,作为领事官驻扎处所。又四川重庆府可由英国派员驻寓,查看川省英商事宜。轮船未抵重庆以前,英国商民不得在彼居住,开设行栈。俟轮船上驶后,再行议办。至沿江安徽之大通、安庆,江西之湖口,湖广之武穴、陆溪口、沙市等处均系内地处所,并非通商口岸,按长江统***章程,应不准洋商私自起下货物,今议通融办法,轮船准暂停泊,上下客商货物,皆用民船起卸,仍照内地定章办理。除洋货半税单照章查验免厘,其有报单之土货,只准上船,不准卸卖外,其余应完税厘,由地方官自行一律妥办。外国商民不准在该处居住,开设行栈。
二、新旧各口岸,除已定有各国租界,应无庸议,其租界未定各处,应由英国领事官会商各国领事官,与地方官商议,将洋人居住处所画定界址。
三、洋药一宗,威大臣议请本国,准为另定办法,与他项洋货有别。令英商于贩运洋药入口时,由新关派人稽查,封存栈房或趸船,候售卖时洋商照则完税;并令卖客一并在新关输纳厘税,以免偷漏。其应抽收厘税若干,由各省察勘情形酌办。
四、洋货运入内地请领半税单照,各国条约内原已订明,自当遵办。嗣后各关发给单照,应由总理衙门核定画一款式,不分华、洋商人均可请领,并无参差。洋商将土货由内地运往口岸上船,条约内亦有定章,英商完纳子口半税,请领单照,即可运往海口,若非英商自置土货,该货若非实在运往海关出口,不得援照办理。所有应定章程,免致滋生弊端之处,威大臣即愿会同总理衙门设法商办。至通商善后章程第七款载明洋货运入内地及内地置买土货等语,系指沿海、沿江、沿河及陆路各处不通商口岸,皆属内地,应由中国自行设法防弊。
五、咸丰八年所定条约第四十五款内载英商若将已经完纳税项洋货复运外国,禀明海关监督,发给存票,他日均可持作已纳税饷之据等语,原约并未定有年限,今订明三年为期,限满不得将此项存票持作完纳税项之据。
六、香港洋面,粤海关向设巡船,稽查收税事宜,屡由香港官宪声称,此项巡船有扰累华民商船情事。现在议定,即由英国选派领事官一员,由中国选派平等官一员,由香港选派英官一员,会同查明核议、定章遵办。总期于中国课饷有益,于香港地方事宜无损。
七、以上议准添开通商口岸及沿江六处准起卸货物一节,应由李大臣奏奉旨准,于半年期限开办,各口租界免洋货厘金及洋药在新关并纳厘税两节,俟英国会商各国,再行定期开办。
另议专条
现因英国酌议,约在明年派员,由中国京师启行,前往偏历甘肃、青海一带地方,或由内地四川等处入藏,以抵印度,为探访路程之意,所有应发护照,并知会各处地方大吏暨驻藏大臣公文,届时当由总理衙门察酌情形,妥当办给。倘若所派之员不由此路行走,另由印度与西藏交界地方派员前往,俟中国接准英国大臣知会后,即行文驻藏大臣,查度情形,派员妥为照料,并由总理衙门发给护照,以免阻碍。
光绪二年七月二十六日,降生一千八百七十六年九月十三日在山东烟台缮就华、英文各四份,盖印画押。
大清钦差便宜行事大臣李押
大英钦差驻华便宜行事大臣威押
附注
本条约及专条约见《光绪条约》,卷1,页12―17。英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491―499。
据《光绪条约》,本条约原称为《滇案条约》,又称为《中英会议条款》;英文本称为《英中两国政府全权大臣的协定》,通常简称为《烟台条约》。
本条约于一八八六年五月六日在伦敦交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