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说明女权主义法学对法律实践的影响。

权主义法学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它是女权主义运动及理论在法学领域的表现。女权主义法学作为一种新兴的学术风潮和一种新模式新视角的法理学,对我国乃至世界各国的立法都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一、女权主义法学概述

女权主义法学(Feminist Jurisprudence)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从美国批判法律研究运动(the Critical Studies Movement,英文缩写CLS)中分离出来的法学思潮。它与种族批判法学(Critical Racial Legal Studies)***同构成了批判法学的新的发展阶段,即:“后批判法学”(Post CLS)。虽然女权主义法学才出现不久,但其理论研究范围和深度已近于同性恋、黑人妇女权利和第三世界妇女权利、国际社会妇女权利保护、女权法律方法论和认识论等诸多领域,并在美国的立法和司法中产生很大的影响,从而形成独立的法学派别。

女性作为人类群体的一半,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然而,长期以来,她们在经济、政治和社会各个方面中的作用往往是被忽视、被贬低的,女性相对于男性来说一直处于屈从低位,因此越来越多的女权主义学者提出男女平等。所以女权主义就是基于天赋人权而产生的,以追求男女平等为核心的一种思想和理论。女权主义法学就是追求男女在法律上的平等,呼吁提高女性在社会上的地位,要求在保障女性权益的基础之上建立真正公正的法律。

二、女权主义法学产生

(一)女权主义运动推动了女权主义法学产生

女权主义法学士伴随着女权主义运动产生的。我们现在所说的妇女运动主要是指19世纪下半叶以来到20世纪初在法、英、美等国开展的妇女运动。

西方女权主义起源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和启蒙运动以后,19世纪下半叶出现第一代,和欧洲工业革命同步,最初的诉求是妇女在受教育和立法上应当平等,在经济上与男性平等。她们主要是从经济方面诉求妇女的解放,对以后的女权主义运动,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女权运动有很大影响。在1948年7月19日,没过召开第一届妇女权利大会,通过了《权利和意见宣言》,标志着第一次大规模妇女运动的开始。并且以1920年美国妇女和1928年英国独女获得选举权而落下帷幕。

从20世纪初到20世纪60年代,世界上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殖民制度瓦解,各种矛盾从新排队,女权主义在这个大动荡的时期也各树大旗,风起云涌。第二次女权运动除了延续第一次的内容外,主要目标在于反对一切看不见的再思想文化方面对妇女的奴役和歧视,深入批判传统的性别文化。这次女权运动比第一次的女权运动范围更大,影响更为深刻。在这次运动中,废除禁止人工流产的法律成为这次运动的重要内容。

最后,后现代女权主义的兴起,开始于上个世纪60—80年代,她的产生大概和两个因素有关:一是,由于60年代的"性解放"和将男女对立起来的女权思想,带来了无数的家庭破裂,单亲母亲,问题儿童和艾滋病流行,于是人们反思:社会值不值得为性解放和女权主义付出那么大的代价?另一个因素则是,80年代以后女性在政府、企业等领域渐渐地占有了领导地位。这就产生了对女性附属于男人的“第二性”的说法的的怀疑。如果说第二代的"现代女权主义"重实践,那么第三代的"后现代女权主义"更重视超出女性范围的哲学思考,社会主义和性自由的色彩更浓厚。

(二)各种理论为女权法学的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础

首先,在第二次妇女运动的过程中,妇女研究开始普遍化,其中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大学里出现系统的关于妇女的课程。妇女研究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尤其是妇女学的体制化为女权主义法学的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础。

其次,批判法律研究运动作为美国70、80年代兴起的一股批判美国乃至西方法律传统的左翼思潮,批判对妇女的歧视和压迫一直是它的一个主要内容。女权主义法学批判男性法律制度时所用的许多概念、原理和方法都源于批判法学。其实,女权法学因从批判法学分离而来,两者的渊源关系是显而易见的。

再次,马克思主义思想对女权主义法学的影响。西方马克思主义有许多派别,如以卢卡奇、柯尔施、葛兰西等为代表的黑格尔主义马克思主义,以霍克海默、马尔库塞为代表的法兰克福学派等等。这些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潮特别强调对统治阶级意识形态批判和被统治阶级意识觉醒的重要性。这些观点被女权主义法学所吸收和借鉴,认为男女之间的关系也为压迫阶级与被压迫阶级的关系;女性获得解放的首要任务是先打破男性在意识形态上的统治权,而这又需要女性本身的意识觉醒。可以说,女权主义法学被深深打上西方马克思主义思想烙印。

最后,结构主义和后现代主义也为女权主义法学提供了重要的途径和方法。60、70年代起源于法国的解构主义力求反转“言语中心主义”所支持的诸如言语与文字、男人和女人、文化和自然等等的等级对立关系,同时也反对任何新的等级化。自50年代末期逐渐形成的后现代主义思潮以破除界限为特征,对以往的男主人公叙事和现存的等级制度提出挑战,抵制一成不变的各种定义,主张文化多元化,这两种思潮为女权主义解构男性为中心的法律制度和思想提供了重要的认识论途径和方法,对女权主义法学产生极大影响。

三、女权主义法学的主要内容

(一)对性别歧视的批判

女权主义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知识领域,主张男女平等反对各种性别歧视。它区分了自然性别和社会性别,认为“自然性别是男女的自然属性,即两性先天的差异;社会性别是指社会造成的基于性别之上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是后天习得的社会性角色。”它反对的是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结构,关注的是性别之间不平等的权力关系。其中,在关于就业方面的性别歧视的批判是重要标志。在当今社会,妇女就业已经是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就业领域也已经深入到科学界、律师界、政府部门等原先属男性独占的领域,并渐渐地有妇女登上各个领域的领导职位。但是,在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现在仍然比比皆是。女权主义者指出,今天的劳动分工依旧是基于性别的分工,即基于想象的不同性别的差异以及各自的特点而作出的劳动分工。这种想象的观念往往偏见地把妇女看成弱不禁风、没有理性、没有竞争力和被家庭所拖累的群体。这些想象的特点,常被雇主当作排斥妇女的借口。这种性别歧视一方面反映了公私领域划分的观点,同时反映出男性力图维护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行业的思想。有些女权学者指出,女性就业没有摆脱受压迫和歧视的束缚,劳动妇女在今天还承担外面工作和家务劳动两重角色,男性对家务劳动的忽视,造成对妇女在家庭中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剥削。

(二)对妇女暴力的批判

对妇女暴力包括强奸、家庭暴力、性骚扰等表现形式。

强奸作为对妇女家庭暴力最严重的一种,是女权主义法学批判男性压迫的一个着力点。它被认为是一种严重威胁女性安全的社会现象不仅是因为它的普遍性,而且还因为它严重侵犯了女性性权利的自主性。女权主义学者对这方面的批评主要集中在对强奸罪的界定上。传统迷失的强奸罪的界定将大量的犯罪行为如:约会、熟人及婚内强奸等情况排除在外。但是在实际情况中,被信任的人侵犯的行为更加伤害女性的人格独立和权利。女权主义法学者认为,强奸法给人的感觉不是旨在制止强奸行为,而是在指引男性采取怎样的行为强奸则不会犯法。除此之外,在人们的认知里普遍有这样一种思想:男性的性行为不被认为是羞耻的,然而对女性而言,则意味着失去了某些东西。在这种情形下,女性则成为客体,她的权力必然遭到贬值。所以这就要求,强奸法要改变男性立场,采取中立的、客观的眼光来处理,保护女性的独立性、自主性。

家庭是体现男人和女人社会关系的重要场所,受到女权主义者的关注。家庭暴力是指恐吓和内肉体虐待家庭成员的一种行为。在这里我们主要看男性一方对女性的暴力。女权主义认为家庭暴力是男性对女性压迫的重要手段。这种不公平又来已久。在旧社会,由于女性是男性的附属品,没有独立的人身人格,也没有独立的经济基础和经济来源,使得女性对家庭暴力的反抗不够强烈。针对家庭暴力是私人范围内的事的观点,女权主义法学对公私领域的划分及公私法的划分展开尖锐批判。他们希望改变传统刑法以男性经验为标准,忽视女性特殊社会经验和感受的立场。希望法院处理案件时能够站在女性的角度上,是受虐女性的要求被法院所接受,面对家庭暴力可以得到需要的防卫和保护。

(三)对色情物品和场所的批判

这主要是卖淫以及一些暴力文化作品。在这中间,女权主义者认识到这些作品对妇女的压迫和骑士,应该坚决反对这些作品的泛滥。她们认为,这些作品起到贬低和侮辱作为一个群体的女性的人格的作用,色情图像构成对妇女的暴力。它们使妇女成为可供所有男人虐待和侮辱的驯服物品。对于卖淫这种行为,女权主义者没有将其放在主要位置。对这个方面的论述也很少,并且在卖淫的问题上,女权主义者的观点不一,但是都不同意对性工作者采取刑事措施。

四、女权主义法学对我国的启示

(一)中国立法现状

虽然中国的妇女在新中国成立后地位得到了较大的提高,但是以妇女为主体的色情暴力影视作品及文学、家庭暴力、妇女工作中遭受的歧视、性骚扰问题仍然存在。而且,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有保障妇女权益的立法,但是不够全面,仍有疏漏。因此,法律界应加强法律关怀妇女的意识,实现男女实质上的平等。

(二)加强惩治对妇女性骚扰方面的立法

性骚扰,从广义上来说可以包括强奸,从狭义的角度上来说可以包括无形的对妇女的语言强奸和目光强奸。目前涉及这方面的法律条款主要是刑法,但是刑法定罪条件要求严格,且一旦定罪科刑较为重,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制定保护妇女权益的社会法,同时加强妇女在宪法中的地位,以此保护妇女的权利不受侵害。

(三)加强对色情传播品的禁止和相关人员的惩处

色情视频、文学在性的角度上对女性的侮辱,更加强了女性是性的接受者和被动者这一歪曲的事实。因此,为提升女性的合法性权利,提升女性在社会中、法律中地位,笔者呼吁加强对色情作品的禁止和对相关人员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