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存在的问题

当前,矛盾纠纷在多元化解上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一是矛盾化解的合力不足。在行动上,有的单位部门、基层组织不愿意发挥其解决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使一些矛盾纠纷变成诉讼案件。在机制上,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互动不足。在技术上,尚未形成矛盾纠纷治理智能化。二是非诉解纷的活力不足。部分非诉调解组织出于人员、经费、责任等方面的考虑,对开展诉调对接工作重视程度不高、积极主动性不足,畏难情绪突出、调处工作不力。有的调解员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影响了矛盾纠纷调处效果及司法确认效果。三是非诉调解的认识不足。由于目前非诉讼调解的权威性不足,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调解的案件比例不高,有些诉讼代理人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也不愿主动选择诉前调解。调解机制的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大众对其他方式处理矛盾纠纷不够了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