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花销算不算赠与
恋爱双方在恋爱期间互送的日常生活用品,节日礼品,可以不予返还。
这些花销是为了增强双方感情而进行的自愿付出,属于赠与性质,可以不予返还。
(二)为实现一定目的的支出
1.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
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
(三)道德角度
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根据《民法典》663条,属于严重侵害赠与人的利益,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也可选择要求返还。
二、案例说明
案例1:赠与性质可以不予返还
重庆高院发布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之四: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法院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恋爱同居关系期间,双方互赠财物系人之常情,恋爱期间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财物款项,若没有或推定其没有结婚的目的,只是恋爱期间的礼尚往来,该行为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