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 程序是法律的生命?

理解如下:

法律可以分为程序法和实体法,例如民法对应民事诉讼法,刑法对应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对应刑事诉讼法。

实体法规定实体权利,而程序法规定程序如何实现。例如民法里有名誉权,财产权等规定;而民事诉讼法则会告诉你,想要通过诉讼维护你的财产权,你需要从众多程序中进行选择,如小额诉讼。

简易程序,一审普通程序等,然后选择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聘请律师,确定标的,写诉状等等一系列关于诉讼的内容。

如果法律只告诉你你享有某种权利,却不告诉你如何维护,那实体权利的规定岂不没有了意义。

法律程序

法律程序的外在价值。这是基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以法律程序在形成某一公正的实体结果方面是否有用和有效作为价值标准。在这里,评价程序结果的标准是独立的,它们主要是实体正义、和平、秩序等。这些实体价值目标的要求相对于程序而言,是一种外在的更高目标。

因此,一种法律程序能否产生好的结果或在多大程度上产生好的结果,是衡量其价值的一个标准,即其作为手段和工具的价值。

另外法律程序并不仅仅是实现实体结果的手段,它作为一个过程,应当具有其内在的、并不取决于能否产生某种好结果的内在的善,如公正、理性、人格尊严等。在这里,判断程序本身是否正当、合理的标准,要独立于评价程序结果的价值标准。

因此,一种法律程序无论是否具有产生好结果的能力,只要它本身具备一些独立的价值品质,就应当认为具有价值,即作为目的的价值。此外,与程序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密切相关的是程序的效率价值,它本身也是法律程序的一个独立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