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律责任包括什么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人因违反行政法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它主要是行政违法引起的法律后果。

行政法律责任的种类分两种:一、制裁性责任,包括通报批评,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行政处分

二、补救性责任,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返还权益、履行职责、撤销违法决定、行政赔偿

行政法律责任必须由有关国家机关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包括实行规范和程序规范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追究。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

(1)有关机关责令设定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2)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3)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