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城乡社区(村)为依托,由政府提供基本公***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和互助服务,以满足居家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第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保障基本、适度普惠、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第五条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助浴、助行及代购代缴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健康管理、疾病防治、医疗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
(三)关怀访视、生活陪伴、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紧急救援服务;
(五)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
(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知识讲座等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服务。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年度工作计划;
(二)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三)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规划和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四)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完善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完善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六)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县(市、区)民政主管部门是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居家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工会、***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和落实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三)组织开展独居、孤寡、困难居家老年人定期巡访工作;
(四)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并协助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下列工作:
(一)登记老年人基础信息,调查老年人服务需求,收集意见建议,宣传居家养老服务政策;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协助建立基层老年人协会、老年人社会组织、老年志愿者服务队伍,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互助养老、文体娱乐、志愿服务等活动;
(四)引导村民、居民依法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
(五)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十条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加大居家养老服务宣传力度,并结合重阳节、拗九节等弘扬孝亲敬老、养老助老优秀传统文化,树立尊老助老社会风尚。第二章 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乡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及时纳入详细规划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