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律法规的解释包括

食品法律法规是规范食品生产安全、生产质量等事项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包括了《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和国产品质量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食品法律法规的颁布主要是为了规范食品制造的安全责任、保障食品的安全质量。

一、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主要有以下:

《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二、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一)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六)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七)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八)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剂必须详细列出。

(九)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