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拖鞋开车违反了哪一条
法律分析:在没有实行新的《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前,《交通管理条例》是明文规定不准穿拖鞋、赤足、赤膊驾驶机动车辆的。新的《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没有了这条明文规定,但也指出不得妨碍安全驾驶。一些女司机特别喜欢穿拖鞋开车。被警察发现的时候,她们还指着脚上没有后跟的鞋子辩解:“这是今年流行的新款凉鞋,不是拖鞋”。殊不知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很有可能因为鞋子不跟脚延误了刹车时机造成交通事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