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注销,新公司成立,承担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在法律上应叫做什么呢?

原公司注销,新公司成立,承担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在法律上应叫做债权债务继承。

1.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只有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才涉及对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公司合并称为承继;分立则按分立前与债权人达成的协议处理,否则分立后的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公司的优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其他市场主体相比,公司具有以下优势:

市场经济要求平等的市场主体按照等价原则进行交换;通过公平竞争,从市场获取和提供商品,促进整个市场的合理流动,实现资源结构优化和合理配置。市场经济的要求决定了市场主体必须具有明确的产权,必须是独立平等的。法人制度以其独特的性质,使法人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公司作为一种法人形式,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势必使公司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与其他市场主体相比,公司优势明显如下:

1、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决定了投资于公司的股东既能满足投资者谋求利益的需要,又能将其风险限制在合理范围内,增加其投资积极性。

2、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在社会上广泛募集资金,有利于大型企业的设立。

3、公司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完全分离的原则,提高了公司的管理水平。

4、公司独特的组织架构,使公司的资本和运营趋向于利益最大化,从而更好地实现投资者的目的。

5. 公司形式与个人色彩完全分离。它是资本的永久组合。股东的人身生存和安全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因此,公司存续期长,稳定性高。中国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说,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两种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对这一法律规定的理解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公司法不承认无限责任公司、梁河公司等其他公司形式,不能创设其他公司形式。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条不禁止适用公司法以外的法律设立其他形式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