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享有什么自治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1、行政管理权。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

2、立法权。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虽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并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权限主要有: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在政治和法律方面享有的自治权包括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外交权和军事防卫权由中华人民***和国政府负责。

综上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第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中华人民***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第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