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包括
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包括,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其涵义包括,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信教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信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要求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的平等原则也要求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即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种权利体系,主要由信仰的自由、宗教活动自由、宗教仪式自由构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