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台湾是我国的领土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法律意义上,中国对台湾拥有不容争辩的 *** ,台湾属于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和国宪法“序言”明确指出:“台湾是中华人民***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

从国际法来说,二战后期,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 *** ***同签署的《开罗宣言》指出:“三国之宗旨……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

在二战即将结束前,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 *** ***同签署了《波茨坦公告》,它进一步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须实施。

”同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日本投降条款》规定:“兹接受中美英三国***同签署的、后来又有苏联参加的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公告的条款。

”10月25日,台湾光复,重归中国版图,结束了台湾和澎湖的“日据时代”。

这就是说,台湾的光复和重新回到祖国怀抱作为抗日战争胜利的主要成果之一,是以《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国际社会的正式文件为依据的,国际社会明确承认中国对台湾拥有 *** 和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凡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某些重大问题所公开制定和发表的含有规定具体权利和义务的宣言和声明,都具有国际法的效力和含义。

前者如《开罗宣言》,后者如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和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

因此,《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对台湾归属的规定完全具有国际法的效力和意义。

◆中华人民***和国成立50多年来,已有160多个国家先后同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在这些国家同中国建交的同时,它们都庄严承诺不与台湾当局建立“邦交关系”,或同台湾当局断绝原有的“邦交关系”。

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它们都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的 *** 。

这种正式的外交表示是由这些国家同中国建交的联合公报这种正式的外交文件加以确认和保证的。

此外,1971年联合国恢复中华人民***和国的合法席位,也证明世界上最权威的国际组织承认了“一个中国”的原则。

◆可以看出,在1945年后,台湾业已归还中国, *** 问题不复存在。

目前存在于海峡两岸之间的统一问题,在性质上是中国实现国家统一的内政问题,而不是国际问题。

同时,国际社会公认“一个中国”的原则,台湾属于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这是早被确认了的,具有国际法的效力,任何要将台湾从中国领土分割出去的做法和主张都是违反国际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