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

行政处罚权的设定权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

2、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设定一般有哪几种情况

1、由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直接授予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

2、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行政处罚的内容;

3、相关的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的授权,规定行政处罚的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