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修订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和国医师法》的基本原则为了保护人民健康,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师和公众的合法权益,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临床实习满一年的;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临床实习满二年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医师法》

第三条 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弘扬 “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的;

(五)因医师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执业注册不满一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二)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依据诊疗规范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执行疫情防控措施;

(三)获取合理劳动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四)获得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执业基本条件和职业防护装备;

(五)依法从事医学研究,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

开展学术交流,接受专业培训与继续医学教育;

(六)对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