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闭合贸易中的风险与
什么是闭合贸易?
在中国法下,资金借贷业务只能由特定的金融机构开展,不允许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而一些民营企业又难以从银行获得大额融资,于是闭合贸易作为一种非常规的融资手段应运而生。
闭合贸易多是以融资为目的,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企业作为贸易合同的主体,在贸易链条中以上下游转卖的方式循环开展多轮大宗商品贸易,以实现企业之间的融资或利润。在闭合贸易中,除位于中间环节作为资金出借方的企业(通常为具有资信实力的国有企业)之外,其余上下游公司通常为同一人控制的关联公司,通过上下游公司的关联性实现贸易链条的闭合和融资。
在闭合贸易中,通常是以一单或几单货物为依托,循环使用,开展多轮“走单、走票、不走货”的贸易。在极端的情况下,融资方会串通仓储物流公司开具无真实货物对应的虚假提单、仓单等货物凭证,而上下游公司不经手货物,只做货物所有权单据的转移。钱款方面,上游公司通过将中间企业开出的远期票证贴现后获得融资,资金回笼后再通过下游公司将货款支付给中间企业,中间企业赚取上下游贸易货款之间的价差,作为借出资金的利润。
闭合贸易下的企业危机:
通常而言,闭合贸易下的每一笔交易数额都很巨大,如果下游公司无力支付货款,提供资金的中间企业就面临到期无法向上游公司付款的风险。具体而言:
实践中,上游贸易大多采用远期票证作为结算工具,一经承兑,上游公司会将票据立即贴现给银行以获取资金。票据到期时,中间企业或其开证行要按承诺向持票的银行付款。
如果中间企业未能按期支付票证上的款项,银行即会根据票据关系向法院起诉,要求付款。至今为止,闭合贸易已经引发多起票据纠纷的诉讼,在此类案件中,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大部分银行发起的诉讼都以银行胜诉告终,中间企业只能先向银行偿付票据项下的款项,再依据基础贸易合同关系向上游公司追偿。
但是,由于实践中闭合贸易的上下游公司大多是专门为此类交易设置的无实体资产的空壳公司,一旦发生风险,这些公司没有实际资产可供受损企业采取保全措施或执行。因此,在闭合贸易的背景下,借出资金的企业要承担钱、货两空的风险,在实践中,很多国有企业已经遭受了数额巨大的损失。
在中国法下,闭合贸易的法律风险是多方面的。如果有真实的货物存在,贸易各方事实上进行了企业间的资金拆借,主要会导致民法上的法律后果,例如相关合同被认定无效。但是,如果贸易项下不存在实际货物而仅凭虚假的货物凭证进行交换,则有关企业及个人可能面临刑事方面的责任,因为该等行为可能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