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应该遵循哪些法律法规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216号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CCAR-276-R1)已经2012年12月2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

2013年9月22日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

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

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

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

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

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

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该细

则归类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

(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

批准和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

Doc9284

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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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营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

货物、邮件运输的公***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经营人和外国经营人。

(四)“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

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

(五)“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货物

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企业。

(六)“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各项

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企业。

(七)“托运物”是经营人一次在一个地址,从一个托运人处接收的,

按一批和一个目的地地址的一个收货人出具收据的一个或者多个危险品包

装件。

(八)“机长”是指由经营人指定的在飞行中负有指挥职能并负责飞

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

(九)“危险品事故”是指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者

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的事故。

(十)“危险品事故征候”是指不同于危险品事故,但与危险品航空

运输有关联,不一定发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坏或者破

坏环境、起火、破损、溢出、液体渗漏、放射性渗漏或者包装物未能保持

完整的其他情况。任何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并严重危及航空器或者机上

人员的事件也被认为构成危险品事故征候。

(十一)“例外”是指本规定中免于遵守通常适用于危险品某一具体

项目要求的规定。

(十二)“包装件”是指包装作业的完整产品,包括包装物和准备运

输的内装物。

(十三)“集合包装”是指为便于作业和装载,一个托运人用于装入

一个或者多个包装件并组成一个操作单元的一个封闭物,此定义不包括集

装器。

(十四)“集装器”是指任何类型的货物集装箱、航空器集装箱、带

网的航空器托盘或者带网集装棚的航空器托盘,此定义不包括集合包装。

(十五)“包装物”是指具有容纳作用的容器和任何其他部件或者材

料。

(十六)“始发国”是指在其领土内最初将货物装载于航空器上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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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十七)“联合国编号”是指为识别一种物质或者一组特定的物质,

而由联合国危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所指定的四位数字编码。

第五条

经营人和其他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危

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应当遵守现行有效的《技术细则》及其补充材料和任何

附录,中华人民***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民航局规范性文件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相关单位应当建立自查制度,对

直接关系航空运输安全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管理程序、培训大纲、人

员资质等实施自查,使之保持最新有效,相关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第二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和豁免

第七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规定的详细

规格和程序。

第八条

除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术细则》

规定经始发国批准可以运输的情况外,禁止下列危险品装上航空器:

(一)《技术细则》中规定禁止在正常情况下运输的危险品;

(二)受到感染的活动物。

第九条

禁止通过航空邮件邮寄危险品或者在航空邮件内夹带危险

品,《技术细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作为航空邮件邮寄。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和国邮政法》

的规定处罚。

第十条

任何航空器均不得载运《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

禁止航空运输的物品和物质。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物质和物品,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一)已分类为危险品的物品和物质,根据有关适航要求和运行规定,

或者因《技术细则》列明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装上航空器时。

航空器上载运的上述物品和物质的替换物,或者因替换已被卸下的物

品或者物质,除《技术细则》允许外,应当按本规定进行运输。

(二)旅客或者机组成员携带的在《技术细则》规定范围内的特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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