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代履行的费用由谁承担
一、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代履行的费用由谁承担
1、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代履行的费用由被代为履行的人承担。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代履行的一般适用条件是什么
代履行的一般适用条件如下:
1、执行对象特定,只针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该义务须可为他人代替履行;
2、当事人不履行,只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方可实施代履行。如果当事人按期履行,则不得适用代履行;
3、事先催告,行政机关必须事先催告。只有经催告仍不履行的,才可以代履行;
4、后果特定,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