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功能,实施差异化制度安

排,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

题的决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分层管理,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挂牌公司分层管理遵循市场化和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切实维护挂牌公司和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及其调整,不代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对挂牌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

第四条 全国股转系统设置基础层、创新层和精选层,

符合不同条件的挂牌公司分别纳入不同市场层级管理。

第五条 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客观、差异化的各层级进入

和调整条件,并据此调整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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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实行定

期和即时调整机制。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挂牌公司层级进入和调整的需

要,要求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提供

相关材料。

第七条 挂牌公司的层级进入和调整由全国股转公司挂

牌委员会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全国股转公司结合挂牌

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决定。按规定免于挂牌委员会审

议的事项除外。

挂牌公司对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的层级进入和调整决定

存在异议的,可以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八条 全国股转公司在各市场层级实行差异化的投资

者适当性标准、股票交易方式、发行融资制度,以及不同

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等监督管理要求。

全国股转公司针对各市场层级分别揭示证券交易行情、

展示信息披露文件,为各市场层级挂牌公司提供差异化服

务。

第九条 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公司

有关规定的精选层挂牌公司,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

上市交易。

第二章 各市场层级的进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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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申请挂牌公司符合挂牌条件,但未进入创新层

的,应当自挂牌之日起进入基础层。

挂牌公司未进入创新层和精选层的,应当进入基础层。

第十一条 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000 万元,最近两年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股本总额不少于

2000 万元;

(二)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 6000 万元,且持

续增长,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50%,股本总额不少于

2000 万元;

(三)最近有成交的 60 个做市或者集合竞价交易日的

平均市值不低于 6 亿元,股本总额不少于 5000 万元;采取

做市交易方式的,做市商家数不少于 6 家。

第十二条 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一)公司挂牌以来完成过定向发行股票(含优先

股),且发行融资金额累计不低于 1000 万元;

(二)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基础层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

合格投资者人数不少于 50 人;

(三)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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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治理健全,制定并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

和监事会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

制度和承诺管理制度;设立董事会秘书,且其已取得全国

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五)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挂牌公司或其他相关主体最近 12 个月内或

层级调整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公司不得进入创

新层:

(一)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

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

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

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

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等自

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三)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

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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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五)未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

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六)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

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仅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

规定标准进入创新层的,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申请挂牌公司同时符合挂牌条件和下列条件

的,自挂牌之日起进入创新层: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的规定;

或者在挂牌时即采取做市交易方式,完成挂牌同时定向发

行股票后,公司股票市值不低于 6 亿元,股本总额不少于

5000 万元,做市商家数不少于 6 家,且做市商做市库存股

均通过本次定向发行取得;

(二)完成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且融资金额不低

于 1000 万元;

(三)完成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后,符合全国股转

系统基础层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合格投资者人数不少于 5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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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

(五)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

项情形;

(六)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所称市值是指以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同时定向发行

价格计算的股票市值。

第十五条 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 12 个月的创新

层挂牌公司,可以申请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

挂牌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时,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

(一)市值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或者最

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2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

低于 8%;

(二)市值不低于 4 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

于 1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最近一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三)市值不低于 8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

例不低于 8%;

(四)市值不低于 15 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

低于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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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市值是指以挂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以下简称公开发行)价格计算的股票市值。

第十六条 挂牌公司完成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时,除

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

(二)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 100 万股,发行对象不少

于 100 人;

(三)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

(四)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公众

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25%;公司股本总额

超过 4 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五)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众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挂牌公司股东:

(一)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十七条 挂牌公司或其他相关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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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挂牌公司不得进入精选层:

(一)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

内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

(二)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12 个月内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

二项规定情形;

(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

(四)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

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对挂牌公

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

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挂牌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第三章 各市场层级的退出情形

第十八条 创新层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

股转公司定期将其调出创新层: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负值,且营业收入均低于

3000 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元;

(二)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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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仅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或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中的市值标准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不适用前款

第一项的规定。

第十九条 创新层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

股转公司即时将其调出创新层:

(一)连续 60 个交易日,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投

资者适当性条件的合格投资者人数均少于 50 人;

(二)连续 60 个交易日,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

面值;

(三)未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

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四)挂牌公司进层后,最近 24 个月内因不同事项受

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全国股转公司公开

谴责的次数累计达到 2 次,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五)因更正年度报告导致进层时不符合所属市场层

级进入条件,或者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规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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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符合所属市场层级进入条件,但依据虚假材

料进入的;

(七)仅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或第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规定中的市值标准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连续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市值均低于 2 亿元的;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

股转公司定期将其调出精选层: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负值,且营业收入均低于

5000 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3000 万元;

(二)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仅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进入精选层

的挂牌公司,不适用前款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全国股转公司即时将其调出精选层:

(一)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规定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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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续 60 个交易日,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均低于公

司股本总额的 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的,连续 60

个交易日,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均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三)连续 60 个交易日,股东人数均少于 200 人;

(四)因更正年度报告导致进层时不符合所属市场层

级进入条件,或者出现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规定情形;

(五)仅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进入

精选层的挂牌公司,连续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市值均低

于 5 亿元的;

(六)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挂牌公司出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股票终

止挂牌情形,全国股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终止其股票挂牌。

第四章 挂牌公司市场层级调整程序

第二十三条 挂牌公司完成公开发行,且符合精选层

进入条件的,全国股转公司在其完成公开发行后将其调入

精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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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创新层和精选层挂牌公司出现本办法第

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全国股转公司自该情形

认定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启动层级调整工作。

第二十五条 挂牌公司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

一条规定情形被调出创新层或精选层的,自调出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再次进入原市场层级。

挂牌公司因更正年度报告导致其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或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规定情形被调整至基础层的,且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

记载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全国股转公

司公开谴责的,自调整至基础层之日起 24 个月内,不得再

次进入创新层或精选层。

第二十六条 全国股转公司于每年 4 月 30 日启动挂牌

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定期调整工作:

(一)精选层挂牌公司出现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

的,将其调出精选层;

(二)创新层挂牌公司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

的,将其调出创新层;

(三)基础层挂牌公司符合创新层进入条件的,经申

请调入创新层。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发展

的需要,增加挂牌公司层级调整的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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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出现本办法第二十条或

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全国股转公司在将其调出精选层

前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加注标

识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挂牌公司被调出精选层,符合创新层进

入条件的,进入创新层;不符合的,进入基础层。

挂牌公司被调出创新层,进入基础层。

第二十九条 全国股转公司进行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

级的定期调整前,在全国股转系统官网公示拟进行层级调

整的挂牌公司名单。

挂牌公司在名单公示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可以层级调整

所依据的事实认定有误为由申请异议。

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异议核实情况对名单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挂牌公司出现股票强制终止挂牌情形的,全

国股转公司在其股票终止挂牌前,不对其进行层级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

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资产等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具体含义或计算方法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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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净利润,是指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并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

为计算依据。

(二)净资产,是指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三)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

每股收益的计算》规定计算。

(四)年均复合增长率:年均复合增长率= √

Rn

Rn_2

-1,

其中 Rn 代表最近一年(第 n 年)的营业收入。

(五)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是指公司现金

流量表列报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公司编制合

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现金流量表列报的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

(六)最近有成交的 60 个做市或者集合竞价交易日,

是指以每年的 4 月 30 日为截止日,在最长不超过 120 个做

市交易日或者集合竞价交易日的期限内,最近有成交的 60

个做市交易日或者集合竞价交易日。

(七)挂牌以来完成过定向发行股票:包括公司挂牌

后进行的定向发行和挂牌同时定向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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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行融资:发行融资的完成时间以全国股转公

司出具新增股份登记函的时间为准;发行融资的金额不包

括非现金认购部分。

(九)股本总额,是指公司的普通股股本总额;本办

法第十一条所称股本总额以每年 4 月 30 日当日数据为准。

(十)合格投资者人数:本办法第十二条所称合格投

资者人数以每年 4 月 30 日当日数据为准。

(十一)最近 12 个月:本办法第十三条所称最近 12 个

月是以每年 4 月 30 日为截止日,往前计算的 12 个月。

(十二)连续 60 个交易日:不包括挂牌公司股票停牌

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少于”、“不低于”、

“以上”均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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