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撤诉后有了新的事实和理由可以再起诉吗?
法律主观:
行政诉讼撤回起诉后,如果不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的,能再起诉。当事人能够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