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到期忘了去银行兑现
法律主观:
需要向承兑银行作出说明,要求承兑银行付款。 汇票 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再也不能采取委托收款的方式通过持票人开户行收取汇票款,只能向承兑银行(即汇票的付款人)要求付款,而且必须做出超期的说明,交由付款银行审核。 《中华人民***和国 票据法 》第三十九条 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法律客观: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条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