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备用保函受法院其他判决的影响吗
按照《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是指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缴存,用于《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条所规定使用范围的专用资金。而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保函即由指定银行出具受益人为商务主管部门的不可撤销保函,保证在发生《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使用情形时履行担保责任。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条,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下列费用:
(一)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应当退还给劳务人员的服务费;
(二)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应当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
(三)依法赔偿劳务人员的损失所需费用;
(四)因发生突发事件,劳务人员回国或者接受紧急救助所需费用。
备用金使用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使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补足到原有数额。
备用金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如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是具有极高证明力,并且具有强制执行力的。
因此,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保函当然会受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影响,如发生冲突时,应以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