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宿舍住宿问题

应当认定为租赁关系。学生支付租金,学校提供房屋供学生居住。

行政主体必须是根据法律法规执行行政职能的机构。学校在将房屋提供学生居住的行为中,不执行行政职能,应认为是与学生平等的私主体。学校向学生提供的学生手册中关于宿舍的规定可以认为是租赁合同的一部分或者补充,学生缴纳住宿费,即认为接受此部分条款,亦应遵守。

《宪法》是规范公主体与私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在学校依管理规定检查学生宿舍的行为中,是私主体之间的关系。因此不适用《宪法》。当然,学生宿舍作为学生的居住场所,且是在校期间的固定居所,应认为是住宅,享有法律对住宅的相关保护。但是,如果学校对宿舍管理早有规定,按照此前所说,属于租赁合同的一部分,学校可依此种条款对宿舍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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