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妇女意愿是刑法第几条规定

尊重妇女意愿不是刑法,而是《中华人民***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受到保障,禁止侵犯权益。该法律明确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该法律还规定,在进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医疗机构应征得妇女本人的同意。如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应当尊重妇女本人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