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如何办理

合伙企业要想顺利设立,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3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之所以对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为了对合伙人在企业设立之初做一个基本引导,二是因为只有对此作出强制性法律规定才能依法保障市场经营秩序及其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办理流程: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4.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6.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7.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8.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9.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