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嫌疑人时可以让嫌疑人签一些民事上的文件吗? 有无这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
不可以。
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会见都不受限制,只要正当上班时间都可以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但所有的刑事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会见不受限制,具体次数要根据办案需要、辩护需要而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的罪名,了解侦查人员有无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违法收集证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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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律师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有时并非一次会见就能够建立,因此在第一次会见时不宜操之过急,有时需几次会见加深双方的信任关系之后再展开涉及案情的深入沟通。
2、会见中应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及双方地位的平等性。比如称、语气等。同时个案的当事人不同,会见时所使用的语气、表达方式应各不相同。
3、会见时,除了知晓当事人接受讯问的内容外,还需让当事人知道律师在本阶段能做哪些事,起什么作用。
4、若当事人有转达家人的话语,应进行甄别,不能甄别有无风险或确定有风险的应向当事人释明不予转达,无风险的则可以转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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