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的行为能力(高分)

我不知道你想知道什么,所以我把我知道的都告诉你:

首先要明确的是:公司是企业法人,法人以其财产为限承担独立责任,该责任既不是有限责任也不是无限责任,因为法人财产与出资人/股东的财产是两个独立的概念,为什么在此我将财产与责任一并提及呢,因为通说认为:责任实际上就是对债务的一种担保,而个人认为债务的最普遍的实现方式便是财产或是行为结果的给付!

那么下文我权且将公司的问题转化为法人的问题讨论了。

说了半天,你且别被我绕进去了,法人的责任问题于法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只是一个铺垫而已: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拟制的人,与自然人不同,故两者关于行为能力的划分方式也不尽相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划分依据是心智水平和年龄,故而才有了三分法,而法人行为能力的划分依据看似是其经营范围而实则是其法人的目的主旨,若以此标准划分,公司法人则都是有着特定经营范围但必须局限于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制行为能力人”了。需要提醒的是,这个划分标准不仅关联于法人的权利能力还同时有关于法人的行为能力,因为就法人而言,其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存续期间是一致的,且权利无非是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那什么行为能力则自然对应于现实性了。

综上,公司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在责任承担上是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但在公司的目的限制上却又难免沦为一个限制行为能力人,事实上,对于公司的行为能力的划分很少以三分法作为参考,因此我才会得出这样一个怪异的结论,该答案是否满意完全取决于您,我还是那句话:我不知道你想知道什么,所以我把我知道的都告诉你。对于公司乃至法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大家往往更侧重于探讨它们以及非法人组织即所谓“第三方主体”的诉讼地位问题。纠结于这些无异于是些屠龙之术罢了!

下面是从百度百科上撷取的资料,以资您作为参考:

法人种类分为三种。第一,以行为能力为界分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与限制行为能力法人,传统的法人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非法人团体和中国特有“两户”为限制行为能力法人。第二,从责任范围看,完全行为能力法人是有限责任,而限制行为能力法人是无限责任。第三,完全行为能力法人分营利与非营利法人,作为限制行为能力的法人也有营利与非营利之分,非法人团体属于非营利,而“两户”属于营利。第四,作为监督机制根据法人的性质不同可介入的机制不同,在这一点上,公益法人与公司法人形成严格与宽松的两极对照。第五,在享受税制优惠方面,公益法人以绝对享受为原则,营利法人以基于政策部分享受为原则。第六,作为准入机制,以准则主义为基本原则,以许可主义为特别原则。第七,特殊法人不做规定或做授权规定,即特殊法人由特别法规定。 关于将第三主体作为法人定位及其责任范围等问题,除各款所论之外,还需一些补充说明。第一,作为法人定位的理由:首先,三者作为限制行为能力的“第三主体”法人并列是因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两者在其内部财产关系的构成上基本都是***有中的合有关系,这一点同个人合伙没有差异;其次,民法通则中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都规定“可以起字号(民法通则第26条、第33条)”就意味着允许其作为独立的法主体存在,而且这种规定无论是否出于立法者的主观意识,但事实上它是符合和承认了中国传统的合股制度对现实法律制度的要求。第二,作为限制行为能力的第三主体法人承担无限责任的理由:首先,民法通则第29条和第35条都规定了这两户和个人合伙三者在外部关系上负有无限责任;其次,关于非法人团体在降低了传统法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的准入机制之后,如果仍然自我决定作为非法人团体存在,那么,令其承担区别于传统(完全行为能力)法人的加重责任也并不为过于苛刻,而且还可以起到促使团体尽可能作为完全行为能力法人成立的作用。第三,通过登记公示各种法人的能力范围以期保证与各类法人发生法律关系的相对人的安全,同时减轻政府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