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规范测绘活动,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提高地理信息资源***建***享水平,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测绘法》《广东省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军事测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础测绘、永久性测量标志普查和维护管理、地理国情监测、应急测绘等公益性测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经费预算。第四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及指导。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规范第五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采用全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和标准。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省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和标准,补充制定本市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六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地理信息时空数据中心和***享平台,管理本市地理信息数据。时空数据中心包括市级地理信息时空数据库和区级地理信息时空数据库,市级地理信息时空数据库向区级地理信息时空数据库分发地理信息数据。
政府部门或者财政投资建立的涉及测绘地理信息的相关专业信息系统,应当以地理信息***享平台为基础平台。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与地理信息系统有关的其他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时空数据中心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第七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对本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运行维护进行统一监管,并负责制定使用、管理本市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的相关规定及制度,保障系统的应用推广和有效使用。第三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八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基础测绘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根据市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市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编制的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参照批准通过的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核拨基础测绘经费。第九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工作:
(一)全市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建立、更新与维护;
(二)佛山市连续运行卫星定位服务系统的建设、运营与维护;
(三)全市基础航空摄影和基础遥感资料的获取;
(四)配合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做好全市1:5000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以及相应深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五)全市1:2000地形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以及相应深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六)全市城市三维模型、地名地址数据、兴趣点,1:500比例尺地形图、数字化产品以及相应深化产品生产与更新的统筹;
(七)全市唯一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地理信息时空数据库、地理信息***享平台的建设与维护;
(八)全市基础地理底图的绘制;
(九)国务院、省、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第十条 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工作:
(一)本行政区域内四等以下平面控制网、四等(含)以下高程控制网的加密、维护和更新;
(二)按照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统筹安排,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三维模型、地名地址数据、兴趣点,1:500比例尺地形图、数字化产品以及相应深化产品的生产与更新工作;
(三)基于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建设的地理信息时空数据库及地理信息***享平台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的扩展应用与维护工作;
(四)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