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会不会是个坑?
认罪认罚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制度,它能有效提高办案效率,某种重复上也能减轻犯罪人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认罪认罚从轻,有点类似于西方辩诉交易制度。但认罪认罚并不是适用于任何案件,在无罪辩护案件中就罕有用武之地。
有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一家兄弟四人都被以黑社会组织领导者身份提起了公诉。大哥是董事长,其它三兄弟是大哥的左膀右臂。大哥公司为兄弟四人聘请了规格很高的律师团辩护,但是在辩护方向上却出现了矛盾。律师团中,为大哥辩护的律师希望做无罪辩护,这也是大哥二哥三哥的意思,但四弟以及他的律师却并不准备这么想。四弟的律师希望四弟做认罪认罚,因为“法官已经私下承诺,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将从轻判处,量刑会从十年以上变为五年”。这里就遇到了一个伦理问题,四弟如果认罪认罚,就意味着他成了唯一那个承认“犯罪事实”的人,这对坚持无罪的三位亲生哥哥将是一个沉重的打击,他的有罪供述将成为判决三位哥哥有罪的重要证据;如果四弟不认罪,他有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么漫长的刑期也是他无法接受的。后来,这个案件终审认定了四兄弟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犯罪,三个哥哥分别被判处了十五年到二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四弟因为认罪认罚被判刑五年。 还有一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被告人有两个。第二被告在公诉阶段做了认罪认罚,并且做了不利于第一被告的口供。但是第一被告坚决不认罪,其聘请的律师也非常给力,对关键证据都做了几乎颠覆性的辩护。在这种情况下,第二被告重新认识到了他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进而当庭否认了口供,跟第一被告一起对被告人供述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指出其认罪认罚是收到了办案单位的诱哄导致。这个案件经历了几度曲折,后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宣判无罪,第二被告没有认罪认罚的决定是对的。 从这两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认罪认罚是把双刃剑,认罪有可能会从轻判决,也有可能只是你认为的从轻判决。 最近还有个案件,当事人因为侵犯公民信息罪被抓。公安从犯罪嫌疑人电脑里发现了一个五十万人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的文档,随即对其提起逮捕申请。这个案件有罪证据是不充分的,因为嫌疑人坚决否认涉案文档是非法获取的,因此审查逮捕的检察官也比较着急,几名检察官连续到看守所提审了嫌疑人两次。看嫌疑人坚决不认,检察官又转而做律师和家属的工作,并跟家属表示“如果认罪,很有可能会被取保”。律师表示要尊重嫌疑人的个人意愿,并告诉家属五十万份身份证号码一旦认罪取保概率不大,不要轻信放人的承诺。但家属不这么认为,家属私下也托了关系找了检察院的人,检察院的人告诉他要认罪,并表示认罪的话大概率会不予批捕,所以家属希望律师一定要劝说嫌疑人认罪。律师随即去会见了嫌疑人,帮他分析了认罪的利弊,并将其家属希望其如实供述并认罪的意见也进行了转达。嫌疑人最后决定认罪,并向检查官交待了该份公民信息的来源。第二天是7天审查逮捕期限的最后一天,到了晚上七点半,家属给律师打电话说未接到放人通知,表示被熟人忽悠了。 这个案件从实体正义的角度来看,嫌疑人被批准逮捕也许并不冤枉。但是从程序法意义来看,这个阶段如果嫌疑人继续选择不认罪,不交待身份证信息来源,是不排除被无罪释放的可能性的,毕竟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在公权力一方。 笔者还办过一个拒不认罪最后被无罪释放的盗窃机动车案件。嫌疑人是个盗窃机动车的惯犯,之前因为盗窃机动车已经被判过三次刑。出狱以后还没有半年,又因为盗窃摩托车被巡警在马路上当场截获,可以说人赃俱获,后来居然能无罪释放,这是为啥呢? 这个嫌疑人跟一个同伙***同在望京偷了一台价值两万多的摩托车,因为没车钥匙,所以就一块推着车上了京密路。路上被巡警发现可疑,就被要求接受检查。嫌疑人的同伙一看势头不妙,转头就跑了,巡警只抓住了嫌疑人一个人,带回派出所,当天就刑拘了。这个嫌疑人反侦察经验比较丰富,一口咬定他就是给另一个人帮忙推他丢了钥匙无法启动的摩托车,并坚持说他不认识那个人。因为警察没抓到另一个人,所以嫌疑人有罪的证据链就成了问题。在咱们国家,虽然现在法治已经非常进步了,但对于被告人有罪供述仍然比较依赖。没有嫌疑人认罪口供怎么办呢? 嫌疑人跟律师说,警察为了让他认罪,利用两次指认现场外提的机会把嫌疑人拉到护城河边打了两次,但是嫌疑人都忍住没有交代。 为啥要利用外提打人?因为看守所到处有监控,不能打人,提到看守所外面才有可能避开监控。当律师对嫌疑人是否被打表达了质疑时,嫌疑人当场向律师展示了其浑身上下的外伤,确实是新伤。 为啥律师也认为嫌疑人是真小偷?因为嫌疑人自己跟律师承认他确实是偷了那台车,他只是不想再次进监狱。 对这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到了第37天,晚上十点多了,嫌疑人家属给律师打了个电话,告诉律师嫌疑人被取保了。也就是说,这个小偷因为没有认罪,挨了两顿打,被关了37天,最后被公安给放了。希望他今后能痛改前非,再也不要重蹈了。 既然律师知道了小偷确实偷了摩托车,为什么不去举报他?这是律师的职业要求。除非是危及到了国家安全或者公***安全,否则律师对于他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的犯罪嫌疑人信息有保密义务,这是一个职业伦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