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马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怀仁市赵某与马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怀仁市某镇某村的赵某雇佣先天大脑反应迟钝的马某甲为其放牛。马某甲放牛时走失。数日后 在某水库发现一具无名尸体,经公安机关组织家属辨认,认定死者系放牛人马某甲。
因马某甲系放牛时意外溺水身亡,其哥哥马某某与雇主赵某就责任承担及赔偿问题发生纠纷。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赵某请求怀仁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调委会征得马某某的同意后,正式受理了此纠纷。
调解过程
调委会按程序对该纠纷进行了登记后,调解员第一时间到怀仁市公安局刑侦部门了解案情,实地核实马某甲死亡原因,确定马某甲属于意外溺水身亡,并非第三方加害致死。掌握该情况后,调解员进一步向乡邻了解赵某和马某某双方的其他相关情况。
经过走访,调解员不仅掌握了该纠纷的基本事实情况,同时对当事人双方的家庭收入、社会关系、性格特征等侧面信息也有了一定了解。雇主赵某主要依靠务农维持生计,家境一般;马某某家庭比较特殊,整个家庭除了马某某以外,其他人都与马某甲一样先天性大脑反应迟钝,生活极度困难。调委会召集双方当事人以及村委会干部、村法律顾问等进行了面对面调解。调解员首先宣布了调解原则和调解秩序,让双方当事人就该事件提出自己的看法,并说明赔偿金额及理由。死者家属认为死者溺亡发生在放牛过程中,作为雇主的赵某理应承担全部责任。而雇主赵某认为,马某甲为其放牛也是经过马某某同意的,而且放养牲畜并非高危工作,死者的溺亡纯属意外。由于双方当事人不清楚法律法规,只表达了自己期望的赔偿数额。调解员认为此时正是一个普法的好时机。于是,邀请村法律顾问讲解了该纠纷中可能会用到的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在该案件中,马某甲先天性大脑反应迟钝,马某某作为家族中唯一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赵某明知马某甲的智力状况,仍与马某某达成由马某甲为其放牛的协议,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调解员从法律角度对马某甲的意外死亡做了分析,接着从客观实际出发,表示双方当事人作为同村乡邻,彼此之间都熟悉对方的经济条件和生活状况,赵某要尽最大的努力做出赔偿,马某某也要提出合理要求。只有双方尽快达成协议,死者才能早日入土为安,这不仅是对死者的尊重,也是日后乡邻间和睦相处的根本。
调解员先后多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通过对法条的讲解,以案释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促使双方态度发生转变,最终调解成功。
调解结果
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赵某一次性补偿马某甲家属11万元。
案例点评
该纠纷中,双方当事人都是普通农民,法律知识匮乏。此案能够成功化解,主要有三点经验值得借鉴:
一要“稳”,调解员用言语或者行动稳住当事人的情绪,使其知晓利害关系,防止矛盾升级;
二是情理法并用。讲法是根本、说理是补充、用情是关键;
三是不怕麻烦,反复做当事人思想工作。
推荐理由
面对双方当事人对法律知识都是一知半解的情形,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以案说法,通过说明死者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分别帮助雇主和监护人厘清各自责任。同时,也从客观实际出发,劝双方本着乡邻和谐的原则妥善处理问题,最终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了一致,矛盾得到化解。
专家评析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赵某明知马某甲存在智力障碍,仍雇佣马某甲为其放牧,且未对马某甲尽到特殊的注意义务,对马某甲在放牧过程中溺水身亡的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调解员准确适用法律规定,适时对双方进行普法教育,及时有效地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