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关于“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条规定如何理解?

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法上对88条款给出的解释叫“时效延长”,又称不受时效限制,《刑法》规定了两种情况:(1)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这里所说的“立案侦查以后”,是指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自己的管辖范围,对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予以立案,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之日起。“受理案件以后”,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管辖的规定,接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被害人自诉案件之日起。(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控告”是指被害人对侵犯本人、本单位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告诉,要求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的行为。“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是指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条件,又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例外情况,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却未予立案。

据上述理论可以得出,只要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明确了有刑事案件发生,管辖正确,这个案子就是立了,立了之后犯罪嫌疑人你跑到天涯海角,只要你不死,一旦有一天哪怕你咽气前一天,公安机关能找到你还是会依法进行处理,这就是您所说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两个问题都是符合“时限延长”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