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时期的赋役有什么特点?

在赋役制度方面,隋唐建国时期都采用了轻徭薄赋的措施。中国的赋役制度起源很早,夏商周就已存在。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经济发生剧烈变动,赋役制度也随之产生变革,打破了过去的井田制而出现了“履亩而税”的新税法。鲁国、齐国、郑国、秦国先后实行了税亩制,军赋也逐渐变成田赋构成“履亩而税”的内容。秦始皇统一全国,建立了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国家,从而结束了战国时赋税制度混乱不一的局面。汉承秦制,形成一套较完整的封建赋役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占田制和均田制的推行,加以战乱之际,人口变动大,难以征收人头税,因而废除了秦汉以来的算赋、口赋,实行租调制度。租指田租,调即户调,也就是户税,此制从魏晋实行,北魏自孝文帝改革推行均田制后,规定一夫一妇的均田户,每年要向国家交纳一定的租调。

隋文帝开皇二年(582),规定18岁至60岁为丁,要负担租调力役。一夫一妇为一床,每年交纳租粟三石,桑田者交调绢四丈,麻田者交调布六丈,丁男服役一月。次年又减轻租调力役,规定成丁年龄为21岁,受田年龄仍为18岁,前三年不纳租调不服力役。调绢由每年四丈减为二丈,力役由每年一个月减至二十天。开皇十年(590),又规定50岁以上者可“免役输庸”,即纳布帛以代力役。唐代在中叶以前规定,每丁每年纳粟二石;纳绢二丈,绵二两,或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服役二十天,如不服役可以绢代役,每日三尺,二十日六丈,称为庸。

租调力役的减轻和输庸代役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提高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这使唐朝府库也极为充实丰盈,市场物价长期稳定。从开元十三年(725)到天宝年间,长安和洛阳的米价始终保持在每斗15文到20文上下,最贱时达13文。绢价也一直保持在一匹200文左右,唐玄宗时“口蜜腹剑”的奸相李林甫,一身兼职40多个,广收贿赂,金银珍宝等资财无数,仅库存绢帛就多达3000万匹。从现有文献资料及遗存文物看,盛唐时国力强盛确为历代罕见。

但随着土地兼并的日趋激烈和均田制的迅速瓦解,尤其是安史乱后的国力衰落,唐朝的租庸调制难以继续下去了。所以,到唐德宗建中元年(780)下令废除租庸调制,实行两税法。两税法一改租庸调以人丁为本的征税方法,确定了以土地、财产为纳税主体、以钱为纳税计算单位的制度。“令黜陟观察使及州县长官,据旧征税数及人户土客定等第钱数多少,为夏、秋两税。其鳏寡孤独不支济者,准制放免。其丁租庸调,并人两税……其月,下赦天下,遣黜陟使观风俗,仍与观察使、刺史计人产等级为两税法。此外敛者,以枉法论。”

两税法减少了纳税项目,集中了纳税时间,简化了纳税手续,使人民得到很大的便利。两税法以财产多少为征税标准,比之过去租庸调制按人丁课税更为合理。这样,一些官吏、客户及商人都要纳税,改变了过去权门隐占人口的状况。两税法的实施不以人丁为本,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相对减轻,这有利于生产的发展。但是在两税法的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严重的问题。如两税之外实际仍有种种加征,田亩税除部分征粮外还要征钱或征帛,以税代役仅仅维持十几年便被废止,而最重要的是两税法的实行使土地兼并不再受任何限制。

总之,两税法的实行符合均田制以及租庸调制废坏后的社会经济情况,并为此后的赋税制度打下了基础。但是,唐朝后期的社会经济受政治形势的影响,始终未能再恢复到盛唐时的繁荣反而衰败下去,最终导致农民起义使唐王朝彻底崩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