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是否属疑难案件

医疗纠纷是否属于消法的保护范围,目前依然处于争议。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直是法院审理案件的难点。近来年,随着医疗机构改革,部分医疗机构市场化经营,社会医疗美容整形机构不断增多,患者在医疗机构医疗过程中受损害的情形越来越多。因此一些地方性法规将医疗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围。如浙江省《实施办法》规定了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及医疗机构诊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明确把医患关系纳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福建省《实施办法》也明确把医患纠纷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领域,但绝大多数省份,对此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目前对于医疗纠纷是否属于消法的保护范围普遍存在三种观点:

认为医疗纠纷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理由是我国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决定了医院不能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商品经营者,医院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社会效益第一。医院的医疗行为也不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规定的普通消费行为,而是一种特殊消费行为。同时,患者也不是消费者,医院的医疗消费仍然坚持执行政府的指导性价格,不采取市场的随行就市,因此,患者交付的费用也与得到的诊疗服务不是等价交换。因此,医疗纠纷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认为医院为人们提供的服务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服务,其出售的药品也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商品,并且医院提供的服务与出售的药品也都是有偿的,因此,认为医院纠纷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认为从总体上说医患关系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但我国当前医院并未完全推向市场,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而不是市场调节价,因此,同时也应适用其他专项法律或有关立法的规定。

基于以上观点,个人认为目前还是应该尽快由人大立法,明确医疗服务是否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单方面听取卫生系统的意见或者一种声音,都失之偏颇,最高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广大患者、消协、专家学者以及其他社会人士的意见,必要时举行立法听证会和专家研讨论证会,尽快将医疗纠纷的适用法律明确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