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580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解读:第五百八十条规定了非金钱债务继续履行有关内容。根据该条规定,一是明确了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

二是明确了非金钱债务不能请求继续履行的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请求履行:

第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第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第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三是明确了司法终止权。即因为具有法定不能请求继续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四是明确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后,不影响违约方违约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