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富华典当公司法人李怀庆强行扣留他人身份证户囗簿等证件不还属于什么性质?
构不上犯罪,只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五条第三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如采纳请好评。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永杰律师团队,王永杰律师团是2013年河南“死刑保证书案”,李怀亮无罪释放案辩护律师,是2011年“天价过路费案”时军锋的辩护律师,案件联系010-53303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