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物种入侵法律我国外来物种入侵问题法律解析
[摘 要]外来物种的引进是一把“双刃剑”,它们在帮助解决环境问题,丰富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夹带各种隐患,许多外来物种演化成了入侵物种,对中国经济和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危害。由于缺乏专门的立法措施和配套机制,以及人们缺乏外来物种入侵问题的正确认识,物种入侵问题已愈演愈烈严重影到了我国的生物多样性和社会经济生活。本文将从我国的法律规制现状,借鉴外国立法实践经验的同时,对我国的外来物种入侵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更好的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和社会经济秩序。
[关键词]外来物种入侵 法律
2012年7月7日我国广西省柳州市发生了一次“食人鱼伤人事件”。一位当地居民在柳江河被3条凶猛的鱼咬伤,据调查这种俗称为水虎鱼、食人鲳的“食人鱼”原产于亚马逊河,是食肉性淡水鱼,富有攻击性,最早是作为热带观赏鱼被引入我国境内,其适应能力强外加缺少自然制约的因素及天敌,被弃野外后迅速繁殖,蚕食当地生态环境。这次事件把人们的目光再度转移到外来物种入侵问题上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对外发展, 外来物种入侵现象也呈攀升态势,已给我国造成了非常严重的自然生态问题和社会环境问题。,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于2012年6月4日召开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指出了我国在生物多样性方面面临的问题,同时要控制外来物种入侵问题,保护稀有物种。可见治理外来物种入侵已成为包括政府在内社会各界广泛讨论的话题,但如果不从法律手段对外来物种引进及物种入境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制,该问题将得不到切实有效的解决。
一、外来物种入侵的途径及危害
到底什么是外来物种入侵?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曾给予下过定义,外来物种入侵又叫生物入侵,是指外来物种在自然、半自然生态系统或生态环境中,建立独立的种群并威胁到当地生物多样性的过程。由此我们得知,外来物种侵入当地生态系统,并建立了物种族群,打破了原有的生态平衡和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环境。
1.外来物种入侵的途径
按照是否有人类行为参与外来物种入侵的途径一般可以分为自然因素造成的外来物种入侵和人为因素造成的外来物种入侵。人为因素带来的外来物种入侵,还可以根据主观意图分为有意引入和无意引入。
(1)自然传入
自然传入是指某物种借助自然力或通过特定媒介,转移并扩散到原分布区域以外的领域,并加入该原分布区域以外的领域的生态系统,通过繁殖建立种群,改变当地原有自然景观或给当地生物群造成破坏的外来物种入侵方式。如禽流感病毒可以借助的候鸟的迁徙传播世界很多地方。
(2)有意引入
有意引入是指人类基于自身某种需要或其他目的将某个物种转移到其原分布范围以外的区域(授权或未经授权活动都包括)。这是外来生物入侵的最主要的诱因,这些入侵物种由于突破了原生存环境和食物链,在缺乏天敌制约的情况下泛滥成灾。一般表现为作为牧草或饲料、作为观赏植物、绿化景观或用于药用植物而引入植物;作为宠物或动物园展览对动物种类的需求而引入等。
(3)无意引入
无意引入是指某个物种借助人类或人类交通运输工具,转移并扩散到其原分布区域外的地方,结果造成的非有意的引入。这种引进虽然是人的行为致使,但在主观上并没有主动行为的意愿,只是无意识地凭借人类贸易交换活动、交通工具(火车、汽车、船舶、飞机)、旅游运输、建设开发、货物或服务快递、邮寄信件等活动误夹带了入侵物种,如随着进口货物包装箱进入我国的松材线虫等。
2.外来物种入侵的危害
(1)破坏生态系统
在过去的 50 年里,人类因为外来物种的入侵已经失去了几十万种生物。这些入侵生物在掠夺本地资源的同时通过排斥和竞争形成大面积单优群落冲击当地生态系统。例如麦穗鱼和鰕虎鱼在引入后以本地鱼卵为食,造成本地鱼类急剧减少。外来物种入侵还会扰乱生物基因。例如一些植被群落会被入侵物种渗透分割,造成近亲繁殖或者遗传变异;有些入侵种还会与本土物种杂交,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外来物种入侵也会对景观造成破坏,最终改变当地原有的自然风貌。
(2)造成经济损失
外来物种入侵给我国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达574亿元人民币,美洲斑潜蝇的防治费就需4.5亿元。而美国、印度、南非这3个国家曾公布其受外来入侵物种造成的经济损失均在800亿美元以上。英国曾经为了除草投入3.44 亿美元。
(3)威胁人体健康
很多人类社会既有的传染病都来自物种入侵,这些入侵物种本身是病毒携带体或病原,严重危害人类的健康和生存环境。毒麦入侵我国后不仅降低了麦类的产量和质量还容易被误食后麻痹动物中枢神经,引起中毒,轻者会有头晕、昏迷、呕吐、痉挛等症状;重者则中枢神经系统麻痹甚至死亡。
二、外国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治理措施
1.日本
日本岛状的地形特征使其生态系统更加脆弱,一些外来物种通过竞争并排挤当地物种的方式建立种群,甚至与当地物种进行杂交不仅破坏基因还产生更加难以消灭的生物。有些有毒有攻击性的物种还对人类生活或健康造成伤害,严重影响人们生活和经济发展,因此日本政府对自然环境的保护也格外重视。日本将外来物种分为入侵性外来物种、尚未归类的外来物种和不需要注明类别名称的生物体,并施以不同的措施。在2004年之前,对日本外来物种入侵问题没有单独立法,而是分散于各种法律中,例如《植物保护法》、《进口植物检疫条例》、《家畜传染病预防法》、《自然公园法》、《农田土壤污染控制法》、《森林法》、《自然环境保护法》、《保护和饲养动物法》、《内外陆海洋环境特色措施法》、《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猎捕法》等。2004年6月颁布2005年6月生效的《外来入侵物种法》规定了禁止放生外来入侵物种,还明确划分了防治机构在实施防治措施过程中的权力与义务,并对造成破坏者的责任及防治过程所造成损失的弥补措施、资金来源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未分类或定性的外来物种,要求在进口之前由主管大臣6个月内做出裁决,否则禁止进口。对“肇事”的个人和机构也做出了明确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