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关系明晰化的含义是什么拜托了各位 谢谢

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内涵 产权是人们根据一定的目的对财产加以利用或处置以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产权的直接形式是人对物的关系,实质上是产权主体围绕各种财产客体而形成的人们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得到法律认可之后,就形成了法律上的产权关系,即在法律上对土地、房屋、设备、存款、现金、股票、债券、专利、商标、名誉等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关系。法律上的产权关系是对经济关系的反映、认可和保护。一旦人们的财产占有关系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和保护,产权就具有了排他性、独立性、交易性和可分割性的特征。当股份制成为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之后,就形成了财产所有权与实际占有权的分离,进而在财产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了企业依法享有对别人财产的占有、支配、使用和处置的权利,即法人财产权。因此,现代产权的内容不仅包括法律上的财产所有权,还包括企业法人财产权,它是以财产所有权为主体的一系列权利的总和。 所有制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一定的个人或社会组织对生产条件的独占或垄断。这种对生产条件的独占或垄断决定了生产要素的不同结合方式,决定了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关系、交换关系及分配关系,是形成生产关系的基础。所有制在法律上表现为所有权。因此,以所有权关系为主要内容的产权关系构成了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然而,所有制内部关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当经济关系还不复杂时,所有制的范围是狭窄的,所有者可以完整地行使其权力并独享收益。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经济规模的扩大,所有者要统管所有权能日益困难,而需要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他人经营,让渡给别人一部分产权。可见,所有制内部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可以全部归一个主体去行使,也可以拆分,还可以组合。同一所有制可能有不同的产权配置格局,有不同的实现形式。这种以既定产权关系和产权规则为基础形成的且能对产权关系实行有效组合、调节、保护的制度安排,就是产权制度。现代产权制度是与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 二、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要求 完善的产权制度是划分、界定、实施、保护和调节产权,确认和处理产权主体责、权、利关系的规则基础,其根本要求就是在产权关系上做到“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 第一,在财产权利的划分上要“归属清晰”。“归属清晰”不是单指狭义的所有权归属清晰,而是指广义所有权中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归谁拥有,必须界定清晰。如果客观经济情况需要进一步细分产权,那么新的派生出来的产权类别也必须界定清楚,以避免关系混乱。所有权清晰是指产权主体把客体当作自己的专有物,排斥他人随意剥夺的权能和作用。占有权清晰是指主体实际地或直接掌握、控制或管理客体的权能。支配权 又被称作处理权、处分权或处置权。使用权 是产权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质和用途利用、改变和消费客体的权能。人们经常说到的收益权、受益权或用益权,是实施、行使和运用各种权能而获得利益的权利,是与上述“四权”联系在一起的,是内生、依附于各种权能的利益,并不是独立的一种财产权利。权能和利益是一体的。 第二,在财产权利运用过程中要“权责明确”。明确的产权关系,必须是主体责任、权力和利益的统一。不仅要明确规定产权主体对财产能做什么,还应当包括他们不能做什么;同时,还要规定他们必须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那种对权力无限制的制度实际上就是无权力的制度。我国国有企业在改革进程中,就是由于政府和企业权、责、利的不明确,曾出现两种极端情形:或者是政府对企业的无限干预,造成企业缺乏活力,没有动力,企业的经济效益不高;或者是对企业无人负责,任企业所为,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在维护产权关系上要“保护严格”。产权关系要真正发挥作用,需要通过法律使其制度化,成为具有强制力的约束规则,这样才可以降低产权关系确立和纠纷解决中的交易成本,提高产权制度的效率和公平性。我国的现行法律虽然规定了对公有财产的保护,但由于长期以来,在公有产权保护上存在着立法不严密和执法不严格的弊端,致使一些改革措施长期难以贯彻实施,国家明令赋予企业的权利被中途截留或时放时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有经济迅速发展,而现有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还未明确规定,以至于不少私人投资者不敢增加投资、扩大规模。这些问题的存在是不利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为根除侵犯产权的行为和保护一切合法的财产权利,必须建立严格、全面的产权法律体系,对一切合法财产权利进行最有效的严格保护。 第四,在财产权利的配置上要“流转顺畅”。产权主体有动力并有权力按照自己的意愿来配置其权利,包括使用的方向、数量、权力的让渡等等。这种权利的自由配置是产权激励作用的要求和体现,是市场机制产生效率的条件。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经济之所以发展迅速,就是因为在产权利益的激励下,能够根据市场供求的变化,自由把财产配置到市场需求最大的领域中,获得了最大的经济利益。因此,要适应发展市场经济、建立和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的需要,自由地拆分、组合各种财产权利关系,灵活地安排具体产权运行方式,使财产主体能够发挥最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挖掘财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要实现产权流转顺畅,就要使产权主体能够灵活地配置其权能,自由地选择其所有权的实现方式。对财产的所有者来说,他既可以完全拥有完整的所有权,自由支配其财产的使用,承担风险,并获得收益;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把狭义所有权之外的其他权利让渡出去,而拥有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的主体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其权利的取舍。即使在同一所有制经济内部,也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具体产权制度。对不同财产的所有者而言,他们可以根据相互之间的需要,自由让渡和组合各种财产权利。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可以组成不同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多种产权实现形式。 从产权客体来看,不同产权的让渡和流转,能够实现在一个财产客体上附着的多种财产权利关系,发挥财产的多种用途,满足不同产权主体对财产客体的差异化利益需求。如对财产的股权拥有者,既可以享有股息和分红的权利,又不必参与资产的经营,减少精力和时间的投入,而且能够自由地“用脚投票”,以规避风险,增加收益;对财产的经营者而言,他既可以利用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