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概念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别如下:

1、功能不同:

程序法,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

实体法,实体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定和确认权利和职权以及义务和责任。法律上的权利是法律关系主体。

2、内容不同:

程序法,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障。审判活动则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综合运用。程序法则主要是指诉讼法,是规定实现实体法有关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实体法,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

3、地位不同:

程序法,在我国长期的法律传统中,普遍存在着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

实体法,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把程序置于不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程序法是为实现实体权利义务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当然,这种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在实体法中往往也规定了某些程序问题,而在程序法中则多有关于诉讼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定。程序法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障,审判活动则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综合 运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