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秦朝的“以法为教”
“以法为教”
发 音 yǐ fǎ wéi jiào
释 义 以:用;教:教育。援用法律条文充当教育的内容。
出 处 《 韩非子· 5蠹》:“故明主之国,无书柬之文,以法为教。”
秦国的教育制度,为法家思想。可》参见“ 以吏为师”
意思是说人们学习知识的内容只限于朝廷的法令,即秦律。人们看到的文字也只能是朝廷的法令,法令要求你作甚么你就作甚么,不能有丝毫背背。
是秦朝实施政策,加强思想法制,巩固中央集权的标志之1。
法教是与礼教相对峙的,是与
以吏为师 相匹配联系的。在奏未统16国时, 秦孝公就同商鞅、 甘龙、杜挚3大夫讨论 正法之本.商鞅掌握秦国政权后,便强调以法制取代礼治。所谓
知者作法 而 贤者更礼(《商君书·更法》)。他还写了奏书,陈说 明主忠民产于今世,而散领其国者,不可以须臾忘于法 (《商君书·慎法》)。还说
圣人必为法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所以定名分也 (《商君书·定分》)。结论是 法任而国治矣 (《商君书·慎法》)。到
李斯受秦王朝重用时,便直接向 秦始皇建议 若有欲学法令,以吏为师(《史记·秦始皇本纪》)。秦代实施吏师制度的目的,最重要的在于造就1批
舞文弄墨的刀笔小吏。吏师制度从此成为 秦始皇统治时期重要的政治和教育决策,时间在秦始皇3104年,即公元前213年。
以法为教
不但把矛头指向儒学,也指向诸子百家,它把战国时期依照学术自由的原则建立起来的私学,统统予以取消,这在 韩非笔下,已提得相当尖锐。如果说,
韩非这1主张仅仅是1种舆论准备, 李斯则以政府代言人的身份,宣示非予取消不可, 人善其所私学,以非上之所建立 ;
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 巷议…… (《史记·秦始皇本纪》)。
秦朝颁行以法为教政策,有其深入的历史本源。首先是灭了6国,其实不意味着从此天下太平无事。始皇在
堕名城,杀豪俊,收天下之兵,聚之 咸阳,销锋鍉,铸以为金人102 ( 贾谊《新书·过秦上》)的同时,还 徙天下豪富于咸阳
加以集中管理、管制。由于2109年出现始皇东游至 博浪沙第1次遇刺,3101年在首都咸阳第2次遇刺,凶手1直不曾逮捕归案,更使执政者感到,不实行
严刑峻法,如连坐法,嘉奖告讦等,并使上自官吏,下至老百姓1体知法和遵法,不足以保证始皇个人的安全和秦政权的巩固。
实行措施
设置法官
天子设置3个方面的法官,宫殿中设置1个,御史府设置1个法官、1个法吏,丞相府设置1个法官。诸侯和郡县也为他们各设置1个法官和法吏,全都对照秦都的法官。(原文:《商君书。定分》“天子,置3法官;殿中,置1法官;御史,置1法官及吏;丞相,置1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1法官及吏,皆此秦1法官。”)
制定法令,设置朴实厚重以使百姓知道法令的具体内容的人作官吏,把他作为主管法令的官吏。(原文:《
商君书。定分》“为法令,置官吏,朴足以知法令之谓者,以为天下正”)。制定法令1定使它明白易懂,愚人智者都能晓得。(原文:《商君书。定分》“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能知之。”)
管理法条
法令复制1份放在天子的殿中,殿中给法令建1个禁室,有锁钥,用封条把它封起来,把法令的副本藏入其中,用禁印封上。(原文:《商君书。定分》“法令皆副,置1副天子之殿中,为法令为禁室,有铤钥,为禁而以封之,内藏法令1副禁室中,封以禁印。”)
高效普法
众官吏和百姓若向主管法令的官吏询问法令的具体内容,主管法令的官吏必须根据他们的问题明确答复他们。而且要制1个长1尺6寸的符券,符券上写明年、月、日、时间、所问法令的内容。主管法令的官吏不告知,等到他们犯了罪,正是他们所询问的那1条,那就按他们所询问的那条罪状来惩罚主管法令的官吏。在询问时,就要把符券的左片给询问法令的人,主管法令的官吏则谨慎将右片装入木匣,藏在1个屋子中,用法令主座的印封上,即便以后当事人死了,也依照符券办事。(原文:《商君书。定分》“诸官吏及民......以券书从事。”)
依法办事
官吏和百姓想知晓法令的,都询问法官,所以天下百姓、官吏没有不知晓法令的人。官吏明知百姓知道法令,所以官吏不敢以非法手段对待百姓,百姓也不敢犯法来触犯法官。对待官吏不遵照法令,人民就能够向法官询问,法官就将法令所规定的罪名告知他们,百姓就将法官的话正告官吏。官吏知道事情这样,就不敢用非法手段对待人民,人民也不敢犯法。(原文:《商君书。定分》“吏民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民又不敢犯法。”)
法制目标
名分肯定了,奸诈之人可以变得正直诚实。人民都谨慎虔诚,从而万民都知道应躲避甚么、亲近甚么。怎样躲开祸患,接近幸福,而且都能自治。明君在人民自治的基础上来从事国家的治理,天下就大治了。(原文:“名分定,则大诈贞信,巨盗愿悫”;“以道之知,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故明主因治而终治之,故天下大治也。”)
效果
《荀子,强国篇》原文:入境,观其风俗,其百姓朴,其声乐不流污,其服不佻,甚畏有司而顺,古之民也。及都邑官府,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楛,古之吏也。入其国,观其士大夫,出于其门,入于公门;出于公门,归于其家,无有私事也;不比周,不朋党,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古之士大夫也。观其朝廷,其朝闲,听决百事不留,恬然如无治者,古之朝也。故4世有胜,非幸也,数也。是所见也。故曰:佚而治,约而详,不烦而功,治之至也,秦类之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