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实践安全保障措施

法律分析:交通安全: 1. 乘坐列车或者到长途汽车站内乘坐具有营运资格的汽车,不乘坐黑车。站内的长途汽车一般都是直达目的地,既快捷又安全。 2. 横过道路或通过车流量较大的路段、路口及上下坡时应注意交通安全;雨雪天气、夜间等照明不良的情况下应特别注意。 3. 在马路上行走,应遵循置右原则,红灯时不能穿越马路;设有人行道的路段应在人行道内行走;不得在道路上嬉戏或进行其他有碍交通秩序的活动。在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时应走人行横道线,无人行横道时,应首先观察道路两边,避让过往车辆,确认安全后再行通过。 4.骑自行车应在道路右侧靠边慢行,转弯时应减速观察,并伸手示意;禁止骑车冲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