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疫情防控政策
法律分析:1、对7月7日-13日南京除机场外其他途径来(返)深人员,在原“四个一”健康管理基础上,再补做一次核酸检测;2、对7月14日-20日南京除机场外其他途径来(返)深人员,居家健康监测至离开南京满14天,核酸检测七天三检;3、对7月21日-27日南京除机场外其他途径来(返)深人员,居家隔离至离开南京满14天,第1、4、7、14天开展核酸检测;4、对7月28日及以后南京除机场外其他途径来(返)深人员,实施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隔离,第1、4、7、14天开展核酸检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