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3c认证的产品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是处于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别的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相关法律予以处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别的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测、检查活动的,转让指定认证业务的,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停业整顿期满后,经检查仍不符合整改要求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对其指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销售者有进货查验的义务,没有向厂家索要CCC认证证书的过失,处罚是应该的。如果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即便是假货,也可根据危害情节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一、 对《中华人民***和国产品质量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二)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三)将第二十二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四)将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五)删去第七十条中的“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将“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修改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