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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能“现在准备去申请赔偿仲裁”,必须在工伤认定官司了结以后才能仲裁。
二、《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版)规定:本条例施行(2011年1月1日)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据此,凡是在2011年1月1日前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就应按新条例执行。
三、“11月份社保局给出工伤认定成立,被申请人不服,至今还是官司纠纷中
”就证明现在尚未完成工伤认定(虽然社保局作出工伤认定,但被申请人不服,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尚未生效)。
四、等到工伤认定官司结束后肯定是已届2011年1月1日,就应按照2011年最新的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左明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