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时间和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时间为1991年9月4日。现行《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12年10月26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 。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扩展资料:

具有保护未成年责任的机构:

1、国家机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国家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机关应当领导各级政府部门做好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

2、家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未成年人的第一所学校。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着重要的影响,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着特殊的职责。家庭所具有的特殊职能,决定了家庭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3、学校。学校包括属于正规学校教育体系内的普通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中等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等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专科学校等普通高等学校;盲人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工读学校等特殊学校;以及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文艺、体育类的业余学校等。

4、社会。这里的社会是指除国家机关、家庭、学校之外的所有机构、组织、团体和单位。未成年人要想健康地发育成长,必须有一个有序、良好、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而这样的社会环境,有赖于所有的社会机构、组织、团体和单位营造。

5、全体成年公民。爱幼,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作为父母、师长等所有成年公民光荣而艰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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