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后答疑实施细则

在案件宣判后,法官应主动答疑,认真解释和说明,并做好记录。 当事人预约申请答疑的,诉服办应当建立答疑台账,规范登记手续,连同收取的相关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一并转交案件承办部门。

判后答疑是为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司法裁判内容、正确认识司法裁判结果、正确对待司法强制措施,法官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证据采信、事实认定、裁判理由、法律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疑问进行释法明理的活动。

判后答疑的内容:

判后答疑主要围绕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理由、裁判结果及诉讼程序等进行解释说明。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就案件的合议、讨论、请示、批示、答复等不宜公开的事项,不予答疑。

可申请的案件:

判后答疑适用于本院作出裁判的各类一审、再审等案件,执行案件参照适用。

不可申请的案件:

1.刑事公诉案件;

2.调解、和解、撤诉的案件;

3.适用特别程序、再审审查程序以及其他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

4.当事人已就我院作出的裁判提出上诉,或者已经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

5.案件已经经过二审裁判或者申诉复查的案件;

6.正在审理过程中的案件;

7.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已经进行判后答疑的。

判后答疑的种类:

当事人申请判后答疑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及时答疑。

二是预约答疑。

及时答疑是指在当事人签收裁判文书的同时要求承办法官进行判后答疑;预约答疑是指当事人无法申请及时答疑,在签收裁判文书后(上诉期内或生效后)向诉讼服务中心递交申请要求承办法官进行判后答疑。

判后答疑的流程

(一)及时答疑流程

当事人一方为自然人且直接向该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的,或当事人一方为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且向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直接送达裁判文书的,可以申请及时答疑。无法当场作出决定的,可以在嗣后申请预约答疑。代理人申请及时答疑的,须取得当事人书面授权后再向人民法院申请预约答疑。

(二)预约答疑流程

当事人收到我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后,未申请及时答疑的,可以向我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交《预约答疑申请表》,明确基本信息及申请答疑事项等内容。诉讼服务中心经初步审核认为符合判后答疑条件的,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转交承办法官,由承办法官安排时间、地点并通知当事人进行判后答疑。

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预约答疑的须带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要求答疑的裁判文书原件或复印件。预约答疑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本人提出申请,如果由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必须由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具体代理权限和期限。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判后答疑事项的,法院向代理人进行答疑与向当事人答疑具有同等效力。

判后答疑的方式:

判后答疑原则上采取由承办法官、合议庭成员接待当事人并当面口头答疑的形式,法官助理可以在法官的指导下参与判后答疑。对行动不便、路途较远或鉴于疫情防控形势等原因无法当面口头答疑的,可以通过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答疑。

其他事项:

判后答疑的申请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不得喧哗、无理取闹,不得妨碍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