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学校大门外对学生持刀行凶 重庆万州
1、跟学校治安没关系,因为不是发生在校园内,况且学校保安已出来制止,并成功驱散了持刀人,已合理的尽到义务。
2、6名外校生涉嫌构成故意伤害(未遂)。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如果6人中有未18周岁的还应该对不满18周岁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6人中有不满16周岁的,因不到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年龄,不承担刑事责任。
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6人均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本人无财产应分别由其监护人承担,监护人通常情况下为其父母。
3、对于轻微的刑事案件,可能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公安机关不受理或检察院不提起公诉,受害人可直接到法院提起刑事附民事诉讼, 但要收集好相关证据,有举证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