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的适用范围
1、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2、对存款人的保护;
3、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4、财务会计;
5、监督管理;
6、接管和终止;
7、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本法施行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十二条 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 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九十四条 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九十五条 本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