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观点是否受保护

学术观点该不该受著作权法保护?

——对著作权法执行过程中司法实践的质疑

“钱昌明诉朱维铮剽窃学术观点案”,自2008年11月1日原告向杨浦区人民法院呈递诉状起,历经四个月审理,终于2009年3月20日宣判。法院以原告文章《不是落后挨打,而是腐败挨打》的学术观点,因“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故驳回原告“就文章的观点主张权利”的诉讼请求。

《判词》宣称:“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对思想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并不保护作者在其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原告文章中所体现的‘近代中国不是落后挨打,而是腐败挨打’的观点是全文的主题思想的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保护范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然而,细读《中华人民***和国著作权法》,通篇找不到作为社会科学论文的研究成果的结晶——学术观点,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文。相反,著作权法的第三条却明确规定:以文字、口述等九种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均属受该法保护之列。本人的《不是落后挨打,而是腐败挨打》一文,系著作权法提到的“社会科学”文字作品,其全文(包括论点与论据及论述过程)当然均受法律保护。

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不受保护的作品应当是:

第四条中“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第五条中“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可见,所谓学术论文的观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之说,缺乏“著作权法”的法律依据。《判词》或许是按以往的某个判例为依据的,这就有一个对法律解释准确与否的问题了。

在执行著作权法的过程中,采用“主题思想的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保护范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之说,这对判定文学、艺术领域的抄袭案例时或许是正确的,但把它应用在社会科学学术领域判断剽窃问题则大谬矣!

社会科学研究与文学、艺术的创作不同,文学、艺术创作可以根据某一主题思想创作出不同作品(成为智力创作成果的体现),这里需要的“是对思想具有独创性的表达”;社会科学研究恰恰相反,它是对大量的复杂的社会现象的具体事实(包括史料)进行分析研究,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形成各种学术观点,在这里,独创性的学术观点、思想,才是智力创作成果的体现。因此,在文学、艺术领域,否定对思想具体的形象的表述就是否定创作;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否定具体学术观点、思想(研究成果),也就是否定了学术研究本身。立法机关制订著作权法的本意,就在于为了“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著作权法第一章第一条),绝不是为了以否定学术观点来窒息学术繁荣。

其实在学术界,对剽窃人家的学术观点的认定与是非历来一直是明确的、公认的,并不像司法界那么模糊不清;近年来所以会成为一个问题,那完全是因为学术腐败、学风不正造成的,好在现今已引起有关部门与学界的重视。

2004年6月,教育部出台《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其中第三条第(七)款规定:“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按:注明出处,实质上就是在法律上维护原著作者的署名权)

第(九)款:“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按:学术论文的结论即特定的学术观点与学术思想正是学术成果的集中体现)

第(十一)款:“应充分尊重学术质量和借鉴已有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施工研究方案,讲究科学方法。”(按:为防止低水平的重复与抄袭)

2005年1月,复旦大学也推出《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其中第五条第(二)款:“学术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关于引证的公认的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第六条第(一)款:“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有;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它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从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与复旦大学制订的学术规范所引用的相关条文中,充分说明:学术观点、思想、学术成果都是要受到尊重与保护的;凡要引用这些学术观点、思想与成果的,都必须注明出处;反之,违背学术规范,把别人的学术观点、思想与学术成果冒充为自己所有,就是剽窃行为。

事实上,以往司法在执行著作权法的过程中,由于一些案例采用了“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不是思想本身”的说法,致使法律未能有力地保护作为学术研究成果的学术观点,这在客观上助长了学术界出现肆意剽窃学术成果的歪风,导致质量低劣、观点重复、互相抄袭的“学术论文”泛滥成灾,成为当前高校学术腐败的一个重要表现。

今年的两会期间,3月7日下午,出席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5位大学校长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北京大学校长、中科院院士周其凤,南开大学校长、中科院院士饶子和,中山大学校长黄达人,华中科技大学校长李培根)在大会新闻中心接受中外媒体采访时,就遇到有记者就此提问。有《经济观察报》记者曾问:

“学术腐败问题导致高校的青年教师之间很难进行学术思想交流,怕别人知道了自己的思想抄过去,然后变成了别人的东西,这也影响到了高校学术的进步,各位校长对此怎么看?”(据人民网《五大名校校长谈学术:高校不应向权势屈服》)

徐显明校长率先表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或者说是最重要的问题。”它涉及到“四性”,即大学的“德性”、“思想性”、“创新性”和“特色性”问题。最后表示:“我的态度是,发现学术腐败就应该严惩。”其他几位校长也均表示:“这类事情的发生,一定要采取严肃的态度处理。要杀一儆百”;“在惩治学术腐败的问题上,我们不能够有任何的屈从!”因为“大学就是一个学术的***同体。维系一个大学生命的就是学术。作为科研也好,教学也好,一切都是以学术作为它的维系点。如果学术腐败了,这个大学就腐败了。”

高校学术界是学术实践的第一线,他们对什么是抄袭?什么是剽窃?什么是学术腐败问题应该最有发言权。因此,他们制订的“学术规范”与学术界对此类学术腐败问题的***识,理该作为司法在执行《知识产权法》时的借鉴,司法的结论至少不应该与学术界的***识相悖!

本人曾以为:鉴于当前学术界学风不正,抄袭、剽窃成风,很想借“钱昌明诉朱维铮剽窃学术观点案”,煞一煞这股歪风,讨个司法公正,打一场公益官司(本人只要求被告象征性地赔偿1分钱)。没想到竟然输了这平生惟一的一场官司,化钱讨了个没趣,还遭到朱氏门徒在我博客留言里的成百次谩骂、羞辱与人身攻击,想想真是窝囊。

既然司法认为“学术观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而接下来我也不想再上诉,何况我这个退休教师也化不起高昂的诉讼费,只想在这儿提出质疑,以供法学界和有兴趣的朋友们思考!